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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要求: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厉打击以上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违规排放尾矿的。(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福州电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配合)。(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牵头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3、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委、市重点办、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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