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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积极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金融活动一经认定,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以及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应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本单位、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目标,根据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实际,适时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着重进一步明确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市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部门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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