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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市直有关部门、驻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应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市联席会议认定;市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部际联席会议、国家有关部门、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以及省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及我市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我市依法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联席会议认定,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县(市)区政府向市联席会议上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县(市)区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县(市)区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县(市)区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市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县(市)区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市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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