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规则
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市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市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参加市联席会议,认真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二:
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金融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规范报告路径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报告时限、内容、程序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指导、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县(市)区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所辖县(市)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