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对林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房地产公司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房产资料;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非法金融活动给我市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地区的金融稳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福建银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福建证监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指导协调各证券公司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福建保监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保险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各保险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法院:负责依法审判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案件;对下级法院的此项审判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加强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法律意见;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检察院:负责指导和办理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意见;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置与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本地区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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