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在防范金融风险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做好属地金融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改委:负责从国家、省、市政策层面,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市处置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政策、规章等的拟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金融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金融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研判、预警我市涉众型金融犯罪动态、规律和手段,建立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监测预警、报告、研究机制,及时为我市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建议;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七)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对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非法证券广告的监管与查处工作;负责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八)市信访局: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信访的接待工作,及时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情况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努力将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九)市经委:负责配合对经委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市建委:负责配合对城建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对财政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配合对商贸服务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对农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