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收入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