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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库〔2010〕4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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