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档案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林改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级别 | 类别 | 归档内容 | 保管期限 |
市级 | 林改综合类 | 市政府下发的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 永久 |
市园林绿化局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 永久 |
市园林绿化局林改办下发的各类普通文件 | 30年 |
市园林绿化局下发的林改动态、领导讲话、总结、报告、有关声像资料 | 30年 |
全市林改检查验收资料 | 10年 |
区县级 | 林权登记发证类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 | 永久 |
林权边界协议书、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合同 | 永久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永久 |
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 永久 |
林权勘界调查表、林权证附图 | 永久 |
涉及林权争议的,需保存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或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相关材料等; | 永久 |
纸质林权登记公告材料 | 永久 |
林权登记申请的核准文件 | 永久 |
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 永久 |
林改综合类 | 市政府、市园林绿化局下发的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 永久 |
区县政府下发的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 永久 |
区县林绿化局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 永久 |
区县园林绿化局林改办下发的各类普通文件 | 30年 |
区县园林绿化局下发的林改动态、信息、通知、讲话、总结、计划、报告、林改统计调度报表、林地经营林权管理情况统计表、典型材料、宣传材料、会议纪要、有关会议签到表、林改工作大事记等 | 30年 |
各乡镇林改检查验收材料 | 10年 |
与本区县林改工作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 30年 |
乡镇级 | 林权登记发证类 | 区县政府下发的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 30年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 | 30年 |
林权边界协议书、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合同 | 30年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30年 |
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 30年 |
林权勘界调查表、林权证附图 | 30年 |
涉及林权争议的,需保存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或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相关材料等; | 30年 |
刻成光盘的林权登记公告材料 | 10年 |
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 30年 |
林改综合类 | 本乡镇政府下发的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等重要文件材料 | 永久 |
本乡镇制发的各类普通文件、材料、讲话、总结、计划、报告、林改统计调度报表、林地经营林权管理情况统计表、典型材料、宣传材料、会议纪要、林改工作大事记、有关会议签到表等 | 10年 |
各行政村林改检查验收材料 | 10年 |
行政村 | 林权登记发证类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 | 30年 |
林权边界协议书、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合同 | 30年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30年 |
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 30年 |
林权勘界调查表、林权证附图 | 30年 |
涉及林权争议的,需保存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或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相关材料等; | 30年 |
林权勘界通知单存根 | 10年 |
林改综合类 | 股权登记台帐、股权证发放登记表 | 30年 |
乡镇政府、行政村林改实施方案 | 30年 |
本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结果的决议”等有重要价值的资料 | 30年 |
本村与林改有关的会议纪录、表决票、会议签到表等普通材料 | 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