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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0〕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以及《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8]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于2007年6月7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按照本办法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面积 X基准楼面地价X10%)。

  第四条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请变更完全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至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收益价款的缴款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测算应缴纳的金额、收取相应的款项并开具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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