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代开发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国税函〔2010〕18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发现我省个别单位窗口代开发票人员违规操作,套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给税务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窗口代开发票的监管工作,强化内部监控和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特重申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及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做到:
1.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窗口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不得一人同时兼任上述两个岗位。
2.要加强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管理:
(1)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不得擅自作废专用发票,作废专用发票时,应由窗口负责人在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上核实签字。
(2)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人员领用的专用发票应按月核销,核销时除应核实领购、填开、结存数量是否相符和作废发票联次是否齐全外,还应注意核实已开具发票应征的税款与对应税收缴款书上的实际入库数是否一致。核销后,由窗口负责人在核销单上签字。
(3)建立窗口代开专用发票资料移交保管制度。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人员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资料(包括申报单、缴款书、专用发票等)装订成册,在年终或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人员调整时,制作移交清单,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票管理人员负责监交,核对无误后送主管税务机关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时,要求做到:
1.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2.各地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