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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6、允许内资企业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作价出资。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内资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7、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港澳台人士除外)或者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允许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作为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债权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和评估值。验资报告应当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须一次性缴纳,并由被投资公司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三、支持企业改制、转制

  8、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以划拨方式(或合并)取得另一个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被划拨(或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直接转增为接收企业的注册资本;涉及国有企业变更出资人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即可办理。

  国有企业需注销下属企业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同意并明确债权债务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接收单位,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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