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3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30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3000万元;
(三)有2名(含)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受理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指定年份的9月1日-20日。
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4、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审查和公示
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在10月20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报请福州市人民政府确认指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市公物拍卖企业的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贸委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