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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的通知
(晋环发[2010]312号 2010年9月3日)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考核的要求,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山西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晋环发[2009]1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2010年第二季度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了有效性审核。现将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名单和自动监控设备名单按照环保部的要求予以公布,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第二季度304家(扣除重复、关停等企业名单)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全部上报,其中废气监控企业179家,废水监控企业156家。经审核,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废气监控企业为110家,废水监控企业102家,总体合格率为63%。其中,晋中(97%)、长治(82%)合格率相对较高,合格率超过65%的有运城(68%)、忻州(67%)、晋城(65%),合格率低的为大同(38%)、临汾(45%)。

  二、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发放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要求,对本次考核合格的369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核发我厅统一印制的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标志有效期自2010年 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为期三个月。即日起,请各市环保局前往省环境监控中心领取合格标志,务必于9月10日之前完成张贴。本次未公布的其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均未通过2010年第二季度数据有效性审核。一年中三次未通过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设备,必须予以强制淘汰更换。

  三、自动监控有效数据应用
  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规定,我厅开始采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于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虽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但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排污单位,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其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且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排污单位,暂按物料衡算或产品系数法核定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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