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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排查整治主要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
  (一)各地自查。9月至10月,各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同时对下级环保部门自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自查阶段报告,报告纸质版和电子件于10月30日前报我厅。
  (二)专项督查。9月至10月,省厅将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10月至11月,配合环保部督查中心对我省及各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七、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沿河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及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要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要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对2005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隐患或污染问题要重点督办。
  (三)要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排查,继续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化工石化企业,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隐患。
  (四)要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的化工石化新建项目,对于沿河新建化工石化项目,要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五)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平台作用,继续加强与发展改革、监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检查、巡查、督查频次,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对跨区域的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采取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监管到位。对于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排查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请各市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每周一上午报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简报(参照专项行动简报形式),并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沿河化工石化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告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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