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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10]310号 2010年9月2日)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吸取紫金矿业生产设施泄漏导致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和吉林市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事件的教训,根据环保部“8.27视频会议”精神和环办[2010]118号文件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河化工企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沿河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健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遏制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主要是沿河设立的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等化工石化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 13号)以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等输送管线、码头及储罐区。尤其是原料及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应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辖区内重要河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
  (二)辖区内重要河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涉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的化工石化企业。

  四、排查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沿河化工石化企业2008年以来审批的(包括国家审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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