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长知发〔2010〕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会展管理办公室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推动长沙国际文化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展会登记核准部门登记核准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政府监管、展会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对展会期间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四)依法查处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五)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
(六)将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会展管理部门。
第五条 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现场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