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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三)超越建设用地红线、改变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等相关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7%的罚款。

  第七条 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

  (二)建设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

  (三)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单栋处于5层以下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含20%),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五)擅自移动、扩大建设工程定位红线或增加建筑层数、高度等,经规划部门审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9%的罚款。

  第八条 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

  (二)改变建设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利害关系人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以及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纠纷的;

  (四)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拒不停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单位多次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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