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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各区规划分局、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案例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领导决定处罚。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经市规划局局务会议决定处罚,特别重大的违法建设行为请示市政府后决定处罚。

第二章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能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好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轻微变更,不影响城乡规划,经检查后能主动改正或拆除的;

  (三)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轻微调整经审查确认对城乡规划无影响的,或影响城乡规划但能立即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误差值范围的。

  处罚基准: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轻微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报建图,工程处于桩基础阶段的;

  (二)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再继续违法建设行为,且能够主动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六条 一般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报建图,单栋处于一层(含一层)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下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下,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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