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规发[2010]99号)
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各区规划分局及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必须对照本《基准》进行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违法行为人说明处罚所适用的《基准》以及适用《基准》某裁量阶次的理由。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