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买卖、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在6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八、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一)处罚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多次收取费用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5倍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九、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处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