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次以上不满5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导致1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2)因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受过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拒绝上缴证明,或拒绝接受调查后经查实的;
(4)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5)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
三十一条(现为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次以下,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次以上的;
(2)因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3)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一)处罚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