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初次违法,且没有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2次,未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1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3次以上,未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2)曾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4)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
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配合上交伪造、变造、买卖的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