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10]320号)
长沙市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7月份召开的全国轨道交通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精神,注重风险控制,实施超前预报、预警及险情处置,全面防范工程建设风险,进一步加强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监测管理工作,确保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对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工程检测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工程监测和工程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2、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第三方监测和工程检测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3、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合同中对监测范围、监测深度和监测工作标准、监测成果报送程序和报送频率等提出明确要求。
4、建设单位应及时对监测成果报告进行研究、分析,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可靠应对处置措施。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监测方案做好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岩土体、周边环境及施工进度的监控工作;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好基准点、监测点、监测仪器,如有损坏,应及时补救,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当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可靠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
5、施工单位应配合监测、检测单位,做好监测、检测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2、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