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的罚款:
(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配合,继续施工,拒不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六、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健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自行撤除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
(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健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自行撤除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撤除广告,恢复景区原状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活动,拒不撤除广告、恢复景区原状的;
(2)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且内容明显不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七、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活动健康、安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的;
(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活动健康、安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活动,恢复景区原状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活动,严重扰乱景区秩序的;
(2)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且内容明显不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八、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
(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活动,恢复景区原状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活动,严重破坏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九、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