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免于处罚:
(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上1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500平米以下或占地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或占地300平米以上6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或占地6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或占地10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3000平米以上或占地2000平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量小,不处于景观敏感部位,对景观资源未造成破坏的,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虽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但处于景点敏感部位,建设规模较大,为景区重要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的;
(2)其他情节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建设量虽小,但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一定造成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规模较大,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造成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景点景观资源得到一定恢复;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规模较大,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五、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
(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未砍伐树木、未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000元的罚款:
(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未砍伐树木、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轻微;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4000元的罚款:
(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面积在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以上,未砍伐树木、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轻微;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