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处以5000元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管理,超过整改期限15天未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
(2)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工改正、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工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且未对绿地造成损坏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工改正、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工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且能够主动配合,加以整改,恢复绿地原状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1)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对绿地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加以整改,恢复绿地原状的;
(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游乐园绿地的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对绿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加以整改、恢复绿地原状的;
(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游乐园绿地的影响的严重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游乐园绿地的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对游乐园绿地造成严重破坏、出现大面积倒伏、斑秃、坏死,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危及游乐园正常秩序,给游乐园安全造成隐患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三、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内,暂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加以整改、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后,由于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危及游乐园正常秩序,给游乐园安全造成隐患的;
(3)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配合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屡教不改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四、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内,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2)其他轻微违法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加以整改、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1)游乐园开业经营后,由于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危及游乐园正常秩序,给游乐园安全造成隐患的;
(3)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配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屡教不改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三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类
《
风景名胜区条例》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米以上8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的;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