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元罚款:
(1)攀截古树名木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采摘果实、种子,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的,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 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罚款:
(1)攀截古树名木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采摘果实、种子,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的,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 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
(2)在距古树名木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及其它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树木损伤程度较大,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
(3)其它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1)在距古树名木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及其它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树木损伤程度较大,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五、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三十条第二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1)损伤三级古树名木致死,能够主动配合查处,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
(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0元的罚款:
(1)损伤二级古树名木致死,能够主动配合查处,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9000元的罚款:
(1)损伤一级古树名木致死,能够主动配合查处,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
(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损伤古树名木致死,拒绝配合查处,未能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
(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六、砍伐古树名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三十条第三款“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三十条第二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000元的罚款:
(1)砍伐三级古树名木的;
(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
(1)砍伐二级古树名木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砍伐一级古树名木的;
(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四节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予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的罚款:
(1)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事后能够积极配合缴回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元的罚款:
(1)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事后不主动配合缴回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1)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拒不配合缴回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盗伐古树名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四)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①盗伐二级或二级以下古树名木的,事后主动配合查处,停止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①盗伐二级或二级以下古树名木的,事后拒绝配合查处,拒不停止破坏的;
②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的。
①盗伐一级古树名木的;
②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二部分 动物园、游乐园管理类
第一节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一、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接到公园管理部门通知后立即停业,且未对公园设施、环境造成损坏的;
(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500元的罚款:
(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接到公园管理部门通知后能够配合、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停业改正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接到公园管理部门通知后拒不配合、不进行停业改正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对公园设施、环境等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机构对损失的评估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节 《游乐园管理规定》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积极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
(2)其他情节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处以1500元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管理,超过整改期限5天未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处以3000元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管理,超过整改期限10天未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