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的罚款:
(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能够积极配合,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2000元:
(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未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能够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3)其它轻微的违法情行。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未经同意擅自占城市绿化用地1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后,未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已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3)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3)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
(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一) 法律责任条文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
《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200元罚款:
(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1000元罚款:
(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改正,但改正后又不服务从管理,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
(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可处罚款2000元;
(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三节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一、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破损,但能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停止损坏行为的;
(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
(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破损,但能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损坏行为的;
(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罚款:
(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无法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停止损坏行为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无法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损坏行为的;
(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擅自砍伐树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至5倍罚款。”
(二)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3倍罚款:
(1)擅自砍伐树木,事后当事人主动配合,在限期内补栽了树木的;
(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4倍罚款:
(1)擅自砍伐树木,事后当事人拒不配合,在限期内没有补栽树木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5倍罚款:
(1)擅自砍伐树木,砍伐树木树龄在70年以上的;
(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三、损伤树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处10元至2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伤树木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支撑物;
(二)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
(三)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
(1)就树搭棚或以树干作支撑物,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1)就树搭棚或以树干作支撑物,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1)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画、缠铁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
(1)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画、缠铁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1)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对树木损伤程度较大的。
(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四、损伤古树名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
三十条第一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1)用古树名木作施工支撑物,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造成破坏,但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
(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00元罚款:
(1)用古树名木作施工支撑物,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造成破坏,但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