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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的通知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显著轻微,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侵害活动的;

  (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显著轻微,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

  (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轻,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的;

  (3)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

  (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轻,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

  (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受损的绿化设施不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受损的绿化设施不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损害程度显著轻微,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的罚款:

  (1)砍伐或擅自迁移三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

  (1)砍伐或擅自迁移二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砍伐或擅自迁移一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2)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但未致古树名木死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3)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的罚款:

  (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但未致古树名木死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2)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死亡;

  (3)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较轻的;

  (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较轻的;

  (3)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但可以恢复原状的;

  (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但可以恢复原状的;

  (3)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不可以恢复原状的;

  (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不可以恢复原状的;

  (3)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4)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的;

  (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的;

  (3)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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