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
第一部分 城市绿化管理类
第一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一、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 m3以下的,堆放垃圾10 m3以下的、排放污水10m3以下的。
(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m以上2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 m3以上100m3以下的、堆放垃圾10 m3以上20 m3以下的、排放污水10 m3以上20 m3以下的。
(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m以上的、取土采石100 m3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 m3以上的、排放污水20 m3以上的。
(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二节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处罚规范细化标准 (注:本节《条例》均为《
城市绿化条例》简称)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
《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具有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50元罚款:
(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的,对树木花草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
(2)剥皮、挖根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配合恢复的;
(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消除侵害影响的;
(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消除侵害影响的;
(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配合消除侵害的;
(6)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具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200元的罚款。
(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
(2)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
(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
(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
(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
(6)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具有以下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的;
(2)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
(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
(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
(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
(6)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
4、具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1)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的,或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的;
(2)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的,或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的;
(3)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害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或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的;
(4)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害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或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的;
(5)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
(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
(2)其他轻微违法的情形。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罚款:
(1)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
(2)其他一般违法的情形。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
(2)其他严重违法的情形。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