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5月21日颁布施行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02〕106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删除原第二项第4点中“幼托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应记载‘小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该点内容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