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下;
2、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3、销售第1、2项所述产品;
4、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假冒专利行为的;
5、对社会影响较小的假冒专利行为;
6、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7、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8、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9、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后仍然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至20万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上至200万以下;
4、在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5、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6、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