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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3、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通过个人信用评估,为试点镇居民创业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八)管理服务方面。

  1、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机制、投融资机制、服务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

  2、积极探索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赋予试点镇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试点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特事特办,为项目的生成、落地、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试点镇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确保试点镇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出成效。

  4、市直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试点镇项目招商推介工作,通过共同努力,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5、建立试点镇建设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试点镇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我市扶持试点镇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福州市示范性小城镇建设比照上述政策意见执行。

  附件: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试点镇综合改革试点政策调整和对接工作,研究制订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市建委:负责试点镇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指导试点镇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试点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研究,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人员有序流动。

  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对试点镇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试点镇的财政扶持力度,确保试点镇拥有充分的财政支配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试点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试点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检查,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推动试点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审查论证试点镇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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