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点镇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试点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应加快向试点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3、适当增加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应优先保证。试点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保障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4、鼓励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5、加快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6、鼓励试点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试点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统筹使用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
(六)户籍和就业方面。
1、放宽试点镇入户条件。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员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对购买试点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试点镇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制度,凡登记在册的试点镇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将试点镇纳入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4、实施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积极发动机关、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干部和职工结对帮扶、政府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帮助部分就业困难的试点镇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确保试点镇失地农民共享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发展的成果。
(七)金融方面。
1、鼓励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鼓励试点镇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2、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和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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