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税方面。
1、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进一步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赋予试点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试点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当地。
2、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除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试点镇所在县(市)应研究出台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方面。
1、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调剂。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收益的市、县(市)部分,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镇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试点镇周边的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类别的调查摸底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试点镇所在县(市)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向试点镇基础设施倾斜,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2、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列入试点镇规划的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公交场站、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向试点镇的资金应集中使用,重点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4、鼓励试点镇通过BOT、BT等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五)房地产方面。
1、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对开发建设规模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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