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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发改委拟制的《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二○一○年八月)

  为促进我市省级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系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有关精神,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探索解决我市“三农”问题和城乡结构矛盾的途径,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供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带动,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成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

  二、发展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省里确定我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为省级试点小城镇,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基本形成。农村人口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并向相邻地带的农村延伸;各具特色的产业基础初步建立,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有利于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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