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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章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部分

第一节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且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而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未有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特殊情形之一而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8、《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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