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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节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的,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5、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事故认定参照相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

  16、《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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