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1)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二十五条、第
六十三条及《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1)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1)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11、《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