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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9、《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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