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
(1)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3、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4、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每次2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
(1)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1)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