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经发[2010]81号)
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委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电力行政执法部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6千伏以下的(含6千伏),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