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哈人社发〔201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5号)精神,切实保障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人员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待遇项目
(一)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4级工伤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5-10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四)符合政策规定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
(一)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申报单位应当提供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原人事部门的《工伤认定审批表》;
(二)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确认“老工伤”人员的依据:
1、原市或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相关规定作出的能够证明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2、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事故发生作出的能够证明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