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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

  (二)加强部门合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快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共同推进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市爱卫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检查督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重要性,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发扬爱国卫生传统,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义务劳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民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及时整改,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考核评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对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附件:重庆市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目标任务分解表

目  标  任  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主城九区全部达到《国家卫生区标准》要求,并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正式申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人民政府

市爱卫办、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商委、市卫生局

全市90%的区县(自治县)创建为市级卫生城区(县城)。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爱卫办、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商委、市卫生局

主城九区的市级卫生镇(街道)创建率达到40%,其他区县(自治县)达到15%;全市新创建市级生态卫生村150个、市级优秀卫生单位150个,市级生态卫生村覆盖20%的乡镇,市、区县(自治县)级卫生单位覆盖全部社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爱卫办、市卫生局、市市政委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减少50%。

市商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均提高10%,完成700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市政委、市爱卫办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提高20%。

市水利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10%。

市爱卫办、市农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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