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台账式管理。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档案,运行管理台账包括: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等。要按时做好各岗位每日、每月、每年的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并妥善保管,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应不低于3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自控系统和进出厂水质在线检测记录应有纸质及系统电子备份。每月4日,运营单位要向环保行政监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行日志和取样、检测、统计分析数据及污水处理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等。
污水处理厂要制定防止污水事故性排放,以及进水水质和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发生事故1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向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除大规模技术更新改造外,污水处理厂应持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厂的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停水计划,要确保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期间日处理水量不低于正常实际处理能力的60%。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应不低于340天。
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要在停运前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停运时间和应急措施,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3.运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市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和调试,运营单位应当为其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取样时间应均匀分布在每天24小时之内。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
六、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污水处理厂要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
七、实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通报制度。市、县(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通报运行情况、水质监测情况及其他监管工作情况,并将考核内容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和年度行业评优评先考评目标。
八、对运营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排放未经处理的城镇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未按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