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3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促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及污染减排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有关单位和工业企业对所属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
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来源为征收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助,运行经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实行按运行率、达标率核拨运行经费的机制。
三、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筹建的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实施监管,对污水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逐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增减或者暂停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日历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四、实行污水处理厂验收备案与运行报批制度。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
五、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
1.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按有关规定经过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