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2010年11月底前完成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总结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政策宣传、资金扶持、典型引导等办法,积极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属市直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3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一是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状况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要加大进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计划比例。二是实行多渠道安置。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地做好安置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致5级至8级伤残等级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满足用人单位的不同用工需求。三是严格落实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对照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15万元。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