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
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泰安”建设,参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奖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若没有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当年度最高奖应当予以空缺。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并不得超过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项目总数的50%。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 奖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