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乐东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乐东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458号)


乐东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乐价字〔2010〕8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地方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乐东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居民户

户/月

5

 

二、非居民户

 

 

 

车站

500

  含客运车辆

征稽所

100

 

人行

150

 

农行

150

 

工行

150

 

建行

150

 

农发行

150

 

信用社

150

 

人寿保险公司

120

 

财产保险公司

120

 

烟草公司

150

 

石油公司

150

  包括加油站

响水电站

100

 

就业局

90

 

果菜副食品公司

50

 

文工团

100

 

铁木社

80

 

百货公司

70

 

畜牧知青门市部

50

 

饮服公司

100

  包括迎宾旅馆

腰果厂(销售点)

50

 

抱由储蓄所

60

 

幼儿园

150

 

食品公司

80

 

有线网络公司

100

 

文化馆

60

 

图书馆

60

 

烟酒公司

50

 

热作公司

50

 

土产公司

50

 

药材公司

50

 

民贸公司

50

 

自来水厂

150

 

设计室

60

 

质监站

60

 

城建中队

80

 

粮食局

80

 

档案局

90

 

水务局

150

 

林业局

150

 

县志办

90

 

扶贫报务中心

90

 

畜牧服务中心

80

 

移民办

100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00

 

广播电视转播中心

80

 

县人民医院

350

 

房管局

80

 

新华书店

200

 

县防疫站

150

 

保健所

150

 

中医院

250

 

种子公司

50

 

社会保险费征稽局

90

 

会计中心

100

 

供销合作社

60

 

二轻总公司

100

 

医药总公司

50

 

外贸总公司

50

 

商业总公司

60

 

粮油总公司

60

 

农垦办

70

 

地税局

150

 

国税局

150

 

工商局

150

 

质量技术监督局

100

 

气象局

100

 

供电公司

200

 

邮政局

150

 

电信局

150

 

移动局

200

 

公路公局(包括招待所)

450

 

县委办

100

 

纪委

90

 

组织部

90

 

宣传部

90

 

统战部

90

 

机关党委

90

 

政法委

90

 

编委办

80

 

政府办

100

 

人事劳动保障局

90

 

发展与改革局

90

 

统计局

90

 

农业局

100

 

民政局

100

 

民宗局

60

 

财政局

250

 

交通局

100

 

商务局

100

 

建设局

100

 

国土环境资源局

100

 

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100

 

教育局

350

  包括招待所

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

90

 

卫生局

150

 

计生局

120

 

海洋与渔业局

80

 

公安局

150

 

司法局

90

 

机关事务管理局

400

  包括县委招待所、食堂

法院

150

 

检察院

150

 

人大办

100

 

政协办

100

 

总工会

80

 

团委

90

 

妇联

90

 

科协

90

 

抱由镇

150

 

商会

80

 

残联

80

 

交警大队

120

 

安全生产监督局

80

 

旅游局

70

 

三、车辆类

 

 

  客运汽车公交车23座以上(含23座)的,每日每辆收取2元,23座以下每日每辆收取1元。

1、大车(2吨以上)

辆/日

2

2、小车(2吨以下)

辆/日

1

四、店铺类

 

 

  营业面积20-30平方米的每日收取3元;营业面积31-50平方米的每日收取4元;营业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每日收取5元。兼营其他的每日加收0.5元。饮食店营业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每日按5元收取,兼营夜宵的每晚加收1元。 

1、批发店

间/日

3

2、零售店

间/日

2

3、理发店

间/日

2

4、按摩保健中心

间/日

2

5、电脑打字打印

间/日

2

6、装潢店

间/日

2

7、饮食店

间/日

2

8、茶店

间/日

2

9、固定摊位

摊/日

1-2

10、固定摊位

摊/日

2

11、流动摊位

摊/日

1-2

12、甘蔗、西瓜、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